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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爆胎引发连环事故 重伤者告马山县交警大队索赔175万
作者:蓝海鹰 奉柳   发布时间:2009-07-23 08:53:39


    2008年7月13日,广西马山县交警出警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酒后驾驶摩托的潘某当场撞上警车造成潘某当场死亡、黄忠才重伤的交通事故,黄忠才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执行公务的警察卢某所在单位马山县交警大队赔偿1754766元,同时要求死者潘某赔偿194974元。7月21日上午,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7月13日20时30分左右,案外人吴某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沿210国道从都安县往马山县方向行驶时右后轮爆胎,因此即将车子停放在公路上。由于吴某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只摆放几根树枝和几块水泥砖,导致在后面同方向行驶的罗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上作标志用的水泥砖,造成罗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一次道路交通事故。

    马山县交警大队接警后,民警卢某和协警员黄某一道出警赶往事故现场。卢某将警车停放在拖拉机后面后,即进行事故现场勘查。23时30分左右,现场勘查准备结束,卢、黄组织现场群众将事发受损的罗某摩托车准备抬上警车。此时,醉酒的潘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忠才撞上了停放在路面上的警车,造成潘某当场死亡、黄忠才重伤的二次交通事故。

    2008年8月28日,武鸣县交警大队对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为,潘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车辆,负二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卢某及黄忠才不负事故责任。

    黄忠才在起诉书中认为,首先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存在违反管辖权的规定,擅自处理该起涉警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现场证据毁灭,致使有权管辖的单位无法勘查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等6个方面存在过错行为。其次是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他认为马山交警民警卢某在夜间一人出警处理事故、在事故现场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4个方面存在过错行为。总之,黄忠才认为,民警卢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涉警交通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90%,死者潘某负次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10%。

    在法庭上,黄忠才代理人要求法院判决执行公务的卢某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90%,共计1754766元。死者潘某承担事故责任10%,应承担赔偿责任194974元,由其父母遗产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卢某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最后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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