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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演“口角大战” 乘客遭售票员殴打获赔8000余元
作者:李新利   发布时间:2009-07-29 16:48:05


    杨女士在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与售票员发生口角冲突,遭到售票员的殴打,气愤不已的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售票员所在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杨女士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八千余元。

    原告杨女士诉称,2008年11月8日16时许,她与朋友乘坐某路公共汽车欲坐车到顺义城区,却因购票问题与该公交车的售票员贾先生发生口角,杨女士无法忍受贾某的辱骂欲提前下车时,贾先生却冲上前对杨女士的头部、面部及胸部实施殴打。事发后杨女士被送往区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原告认为贾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并且自己已与客运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期间客运公司应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被告客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是客运合同关系,负有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把原告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在此过程中,如果因为我公司原因给原告造成损害,我公司应承担责任。贾某对原告侵害应该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贾先生系被告单位售票员,因售票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并致伤原告,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的辩解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杨女士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八千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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