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北京香村园与苏州稻香村因买卖合同起纠纷
作者:于婕 宛荣鑫   发布时间:2009-07-31 10:09:54


    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件。

    原告香村园公司诉称,其于2006年为被告苏州稻香村公司代为加工月饼,经双方核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0万元。后来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该货款。

    被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辩称,其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关系,也未委托原告生产加工过产品,故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欠条是伪造的。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是对苏州稻香村商标使用权的打假与维护关系,被告曾多次维护苏州稻香村商标的使用权,排除他人的侵权使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足以证实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苏州稻香村公司至今未清偿所欠香村园公司的债务,且违反承诺阻碍香村园生产销售稻香村牌月饼等食品,造成香村园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苏州稻香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苏州稻香村公司给付北京市香村园公司欠款3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