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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全椒县一卫生院副院长获刑
作者:司家宏 发布时间:2009-08-10 11:10:49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结算和药品采购中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判刑。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违法所得4105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冯某,1970年9月生,中共党员,1993年10月被全椒县卫生局任命为全椒县草庵乡卫生院(县卫生局下属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副院长(主持工作)。2009年5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2007年6月,孙某承建全椒县草庵乡卫生院办公楼加层、装修及附属工程。孙某在结算工程款后,为表示感谢,到冯某办公室送给冯12000元现金,冯某将钱收下。2006年至2009年4月,滁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邓某销售菌必治等药品给草庵乡卫生院,邓按照事先商定的药品回扣标准,陆续给予冯某回扣合计19850元。2006年至2009年4月,金某从安徽省绿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感康等药品销售给草庵乡卫生院,按照事先商定的药品回扣标准,陆续给予冯某回扣合计9200元。综上,被告人冯某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1050元。归案后被告人冯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050元,其行为侵害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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