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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使用8年后生权属纠纷 名义车主要求返车被驳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9-08-10 11:42:34


    高先生购车使用八年,却意想不到被名义车主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车辆。近日,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庄先生要求被告高先生返还桑塔纳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

    2000年2月,在宝钢工作的庄先生与宝钢商贸公司签订一辆桑塔纳轿车销售合同,合同的买方为庄先生,总价为13.9万余元。购车后,该车辆一直由原庄先生兄弟的岳父高先生使用,该车的《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和2000年起的养路费、保险费发票单据等均在高先生处。2007年6月,高先生的女儿与庄先生的兄弟协议离婚。现庄先生以高先生借车后拒绝归还侵犯其合法利益为由,起诉要求高先生归还此车。

    庄先生诉称,自己是宝钢职工,当时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单位按规定为购置车辆的职工统一办理了上牌手续。2008年6月,高先生向其借用该车辆使用。次年1月,自己要求高先生归还车辆,却遭借故搪塞拒不归还。故请求判令高先生归还这这辆桑塔纳轿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高先生辩称,该车辆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庄先生是宝钢职工,其单位规定职工买车辆可由公司统一上牌。当时,庄先生不需要车辆,故经原女婿、也即庄先生兄弟介绍给自己,由自己以庄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了该车辆,且一直由自己使用至今。庄先生所说自己向其借车要求归还都不是事实,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庄先生名下,但购车合同、购车发票和自车辆投入使用后的养路费、保险费等单据却均在高先生处。庄先生除递交车管所“机动车基本信息”外,无法提供其支付车款或使用车辆过程中有关费用的任何单据,对这些长达八年多的单据均在被告处解释为放在车里被高先生拿走,实在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庄先生对双方争议车辆属其所有并出借给高先生的主张,没有提供足够依据,故法院对庄先生的诉求难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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