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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司机赔付受害人 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作者:付培育   发布时间:2009-08-14 16:18:03


    一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全责赔付受害人家属后,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8月1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11万元。

    今年5月20日晚,汤阴县宜沟镇的王三,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县城沿107国道回家,因车辆灯光弱,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四撞死。事故发生后,王三未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三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因王三的面包车于2008年12月25日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三肇事逃逸,拒绝理赔,为此,王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责任部分约定,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由王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11万元内承担赔偿。如发生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交强险不予以承担责任。显然肇事逃逸不在此列,保险合同条款也未列明肇事逃逸是责任免除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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