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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厂家违约销售 专销商索赔获支持
作者:屈克勇 发布时间:2009-08-19 09:47:05
8月13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池厂家违反专销约定销售电池而引发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电池厂赔偿原告王岗违约金14000元。
家住汤阴县城的王岗因下岗在家无事可做,便在朋友的介绍下在家从事电池销售业务。随着业务不断做大,2008年4月,王岗与某电池厂签订某品牌电池专销协议,约定:王岗系该品牌电池在汤阴县区域内的唯一经销商,电池厂应保证经销的唯一性,不得再允许其他人经销,如有违反应给付违规违约金14000元。 协议签订后,王岗便租赁并装修了门面房,开始经营该品牌电池。2009年1月,该品牌电池在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王岗要求电池厂迅速发货,却被告知没有货。与此同时,王岗却发现汤阴县城内的几家电池销售商也在销售该品牌电池,并持有电池厂的专销协议。王岗即迅速向电池厂反映,但未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王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池厂给付违约金14000元。电池厂答辩认为,汤阴县城内销售的该品牌电池有可能是其他地区的销售商跨区销售,应驳回王岗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区域专销协议,被告电池厂有义务维护原告王岗的专销权,排除他人经营该品牌电池。但电池厂在许可王岗专销后又许可他人销售,且在接到原告王岗的反映后又不积极去排除他人经营,故应认定电池厂已对王岗构成违约,应依照双方约定给付王岗违约金14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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