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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补偿”义务不得借服务合同转嫁他人
作者:章伟聪   发布时间:2009-08-19 13:45:56


    因迟迟不肯支付保洁服务费,一清洁服务公司将某影城公关广告部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6000元、逾期利息637.2元,并偿付违约金800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6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签订《清洁承包合同》,约定原告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为该影城提供保洁服务,每月服务费为2.13万元;另约定:因原告工作人员的作业而引起被告方员工、顾客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8年3月,由原告保洁的一女厕所因积水造成一名顾客滑倒受伤,该赔偿纠纷在法院主持下涉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服务公司及影城出于人道主义分别补偿顾客1.9万元和1.6万元。至服务合同期满,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则迟迟欠付服务费1.6万元。

    被告向法庭辩称,原告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曾发生严重瑕疵,给被告的上级单位(影城)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现被告在支付服务费时予以扣除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影城出于“人道主义”而补偿顾客的1.6万元,并不是在严格的责任界定基础上确立的;服务公司也以同样的方式对顾客承担了相应责任,被告要求将自己的“人道主义补偿”义务转嫁给原告,其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同时,本案纠纷事出有因,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一方,原告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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