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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支付版税 《孟小冬》出版合同解除
作者:郑红艳   发布时间:2009-08-24 09:37:12


    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版税,人民音乐出版社被《孟小冬》一书的作者黄女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解除了黄女士与人民音乐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原告诉称,原告是《孟小冬》一书的作者。200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2008年12月8日该书出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出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应得版税1.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全部给付上述费用。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有多项其他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稿费2016元,因诉讼支出费用1220元、交通费200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被告认可确实晚了几天才向原告支付稿费,愿向原告道歉,但不同意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原告主张支付剩余稿费2016元,该费用已作为原告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由被告代缴,故被告不欠原告稿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女士与人民音乐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人民音乐出版社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黄女士支付版税,人民音乐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黄女士在人民音乐出版社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故黄女士主张解除与人民音乐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人民音乐出版社在给付黄女士相应稿酬时,按规定扣除了黄女士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2016元,其代扣代缴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黄女士主张的公证费用,与本案无关,其主张交通款,没有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黄女士与人民音乐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驳回了黄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人民音乐出版社已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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