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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拖延归还当金 法院缺席判决限期还款
作者:何有军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09-08-24 11:08:43


    8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首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丘某清偿当金90000元给原告贵港市某典当有限公司,并支付综合费用、利息、诉讼代理费合计9400元。

    200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当金71500元给被告使用,被告提供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某设备厂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第026296号,建设面积133.01平方米)作借款抵押,当年月综合费率5.4%。月利率0.6%。典当期限为1个月(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1月10日)等。在合同签订前,被告到贵港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当金71500元给被告使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没有归还当金,2009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房地产抵押典当补充合同》,约定,被告以房屋抵押所借给原告当金71000元,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归还,现被告继续以房屋抵押,再向原告借款19000元,合计借款90000元,综合费率、利息,逾期罚息仍按照前合同执行,使用期限为1个月,即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止,到期未能归还当金及相关费用的,原告即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因此而开支的合理费用也由被告一并承担等。

    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当金19000元给被告使用。但借款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当金90000元、综合费4860元、利息540元。原告经向被告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开支诉讼代理费4000元。另查明,原告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90000元当金给被告使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时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本金及支付综合费用、利息和诉讼代理费,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请求的抗辩权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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