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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牛戳瞎邻家4龄童 七旬老夫妇赔偿4.2万
作者:吴溦   发布时间:2009-08-25 11:12:06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七旬老夫妻李永同和梁美英,将其饲养的三头水牛放出牛栏外吃草,却没有将牛栓住,也没有对牛进行看管,导致路过的邻家4岁幼童李奇悦被其中一头母牛戳伤右眼而失明。8月24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永同、梁美英应对李奇悦的各项损失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08年8月19日,李永同、梁美英将自家饲养的三头水牛放出牛栏吃草。由于还要做放牛前的准备工作,李永同夫妻俩在把牛赶出牛栏后就又返回到屋里。这时,邻居家4岁的小男孩李奇悦从牛栏旁经过,不想其中一头母水牛突然发狂将其右眼戳伤,导致其右眼失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经村委会组织调解,李永同、梁美英赔偿给了李奇悦3500元,但拒绝了李奇悦的父母李世求、马荣娟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因此,李世求、马荣娟遂以4岁的儿子李奇悦为原告,将李永同、梁美英二人告上了法庭。

    钦北区法院认为,作为饲主,李永同、梁美英没有预见或知晓未牵绑的牛可能会对行人造成损害,也没有对其共同饲养的水牛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永同、梁美英二人对李奇悦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李奇悦是未成年人,无法应对突发变故,更不具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见性和正确的判断力,而李世求和马荣娟作为李奇悦的法定监护人,却没有切实地担负起其监护责任,疏忽了对李奇悦的监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李永同、梁美英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李奇悦的法定监护人李世求、马荣娟应负20%的责任,李永同、梁美英应负8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李永同、梁美英赔偿给李奇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228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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