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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负气逃课受伤 经调解学校担责五成
作者:潘建标 祝文锋   发布时间:2009-08-28 09:24:11


    初中学生因不满老师批评而擅自回家,却在途中不慎摔伤,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学生状告学校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学校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5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是被告学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2008年12月15日上午,因上课时没有摘下帽子,王某遭到了当班老师的批评,但王某认为班上其它同学也戴了帽子故拒绝摘帽子。当班老师便要求王某去见班主任,但王某却径直离开了学校。在回家的路上,原告骑自行车不慎撞上石头受伤,后经鉴定王某伤情为九级伤残。2009年6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应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同时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校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而是让原告在上课期间单独离开了学校,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阻挠措施,但原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原告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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