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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投保地和出险地南辕北辙 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9-10 11:03:53
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给公司财产保险,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而在保险期间因大风,先后导致公司店面玻璃门2次破碎,但保险公司以投保地和出险地分属二处不予理赔,汽车销售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理赔损失人民币55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保险合同理赔约定地与出险地不符,一审判决对汽车销售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2007年5月,汽车销售公司就其经营的店面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双方于同月签订保险单号为PQYA2007……20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汽车销售公司,保险财产地址为漕宝路某号,保险期间自2007年5月16日至2008年5月15日。《财产一切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害或灭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和12月,汽车销售公司位于本市周家嘴路某号的店面两次因大风,造成店内玻璃门破碎,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 2009年5月26日,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诉称,他们公司在2005年11月,就公司在漕宝路某号店面,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2006年5月,又为公司在周家嘴路某号的店面,又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两份保险期限均为1年。2007年5月,汽车销售公司就上述两处店面,仍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但投保后保险公司未将保单正本交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在2007年10月和12月间,汽车销售公司位于周家嘴路店面,两次因大风造成店内两处玻璃门破碎,损失分别为3200元和2300元,而保险公司却不予理赔,请求法院判令予以支持理赔。 法庭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该汽车销售公司两次事故的发生地点均不属于财产保险地,表示不能予以理赔。还针对汽车销售公司的证人孙某(承办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业务员)称:2007年5月份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投保时,要求投保漕宝路和周家嘴路两处店面,要求将两个地址做在一份保单上。认为该份证言缺乏相关的证据来印证,同样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涉案签订PQYA2007……20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汽车销售公司位于周家嘴路某号的店面,不属该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财产地址,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缺乏合同约定的根据;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曾与保险公司就周家嘴路某号的店面内财产订有保险合同,但未能就此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遂法院判决对汽车销售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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