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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 法院调解当场获赔
作者:蒙志华   发布时间:2009-09-15 09:08:59


    9月14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雷平法庭依法召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梁某当场拿到被告唐某支付的赔偿款21000元。

    梁某与唐某均系大新县雷平镇左安村弄卡屯人。2008年12月1日下午,梁某去帮唐某砸石头加工石碴。在施工过程中,梁某被飞出的小石块弹中左眼,致左眼球破裂。梁某立即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受医疗条件限制,梁某于当晚又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12月9日出院。梁某因伤共产生医疗费5231.55元,唐某只支付3850元。2009年3月5日,经梁某申请,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的伤残程度作出评定,认定梁某因左眼失明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2009年5月30日,梁某将唐某诉上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因伤的医疗费5231.55元,护理费306元,误工费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19344元,伤残鉴定费650元,换眼球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37257.55元,扣除唐某已支付3850元,唐某尚应赔偿35347.55元。

    此案受理后,主办法官先是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唐某当场再一次性支付给梁某赔偿款21000元。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后,主办法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协议。唐某按照协议当场支付赔偿款21000元。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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