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为在专利权诉讼中获赔,特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侵权具体数额进行评估。在二审时,法院发现被告公司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具备执业资格,故审计报告无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评估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因诉讼需要曾于2008年10月委托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就某三个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4月份在二审时,二审法院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的某审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携带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出庭质证,然而被告仅委派了该所的一名工作人员携带证书的复印件出庭,且该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于2009年1月份才到该会计师事务所,故导致审计报告不具有证明力,无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审计报告是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赔偿数额的依据,由于被告出具了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审计报告,两名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也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资质证书原件,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赔偿数额的依据,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评估费1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