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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未决犯罪 抢劫犯刑释后再进牢狱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09-09-27 14:32:01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十年,减刑释放后不到一年因漏罪被再次判刑。 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00年6月4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被祁东县公安局留置,同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尔后在逃。2005年8月16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在珠晖区政法机关对其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龙某某隐瞒了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东县政法机关查获的事实。2008年10月5日龙某某被减刑释放。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批捕在逃)经事先踩点,将被害人周学元停放在祁东县灵官镇政府办公大楼楼梯房的一辆富先达两轮摩托车合力推至灵官镇竹木市场处,再采用搭接电源线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祁东县二中大门右侧的教师宿舍楼梯房。200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与陈某将盗来的摩托车骑至祁东县电影院对面的一当铺准备典当时,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摩托车被当场缴获。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此前犯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遂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与其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余刑三个月九日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九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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