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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6死56伤 靖西"4.19"特大交通肇事案司机获刑7年
作者:杨德生 马如现   发布时间:2009-10-10 08:48:19


    9月30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4.19”特大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炎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9日11时31分,被告人陈炎军驾驶超载的桂F00935号重型普通货车由靖西县信发铝厂向靖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靖西县210省道109KM+200M(新圩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而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莫子磊驾驶的桂L50865号大型普通客车并将该车向前推行,致使与柯孟驾驶的桂K21817号重型厢式货车、卓泽生驾驶的桂L5101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连环碰撞,最后桂F00935号重型普通货车将桂L50865号大型普通客车推行至靖西县新甲乡新荣街头庙巷68号民房后两车才停下来。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桂F00935号重型普通货车停下来约一分钟,该车突然倒退,在倒退过程中再次碾压靠右(德保县往靖西县城方向)行走的多名行人,同时碰撞路右侧外边的摊点和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的二次事故。

    事故中造成六人死亡、四人重伤、二十七人轻伤、二十五人轻微伤和车辆、财物不同程度受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炎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和制动不合格机动车辆,造成六人死亡、四人重伤、二十七人轻伤、二十五人轻微伤和车辆、财物不同程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炎军虽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其家属及其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但仍远不足以挽回因本案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故法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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