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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监规体罚狱友 醴陵两牢头狱霸被加重处罚
作者:岸芸   发布时间:2009-10-10 14:55:48


    10月9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院首起破坏监管秩序案,被告人吴称艳、邓少霆在服刑期间,为树立个人淫威,私立监规,多次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强迫其他被监管人员为自己服务,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两被告人均系正在醴陵市看守所服刑的人员。被告人吴称艳自2001年至2009年3月,曾先后三次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醴陵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邓少霆自2002年11月至2009年5月,曾因两次犯抢劫罪,分别被醴陵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月17日开始,被告人吴称艳在晚上睡觉之前,多次强迫同监关押的人犯赖××为其按摩,每次按摩都要按到其睡着或者讲不需要了为止。为使同监其他被监管人员屈服,两被告人以赖××出早操时没做好为借口,随意多次殴打赖××。

    被告人吴称艳还私立监规,令同监中的其他11人打蚊子,规定每人晚上必须交齐一定数量的蚊子,并要被告人邓少霆清点所打蚊子数量,没有交齐数量的就要被打“猪脚板子”(即被打的人贴壁,拿拖鞋打其屁股)。6月27日晚上,二被告人以赖××等9人未交足所打蚊子数量为借口,对9人打了猪脚板子。

    经鉴定,赖××、邓××、陈××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称艳、邓少霆在醴陵市看守所服刑期间,私立监规,多次殴打、体罚同监室的其他被监管人员,强迫其他被监管人员为自己服务,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称艳系主犯;被告人邓少霆系从犯。被告人吴称艳、邓少霆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基此,法院对被告人吴称艳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判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8日,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对被告人邓少霆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前判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零5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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