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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回乡次日车祸遇难 赔偿标准引发争议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09-10-14 10:01:05


    退伍回家后第二天搭乘摩托出车祸当场死亡。死者家属、摩托车、汽车司机对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意见不一,致使相互推诿拒绝赔偿。10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郭雅泉、谢合飞各赔偿黄永斌、张富香5.5万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1月,郭雅泉驾驶自卸货车与相向而行谢合飞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黄某)在105国道上相撞,造成黄某死亡、谢合飞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雅泉的自卸货车车况不良,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谢合飞的摩托车车况不良、刹车不灵、驾驶时未带头盔、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双方负同等责任。黄某乘坐摩托车未带头盔,发生车祸头部受伤致死。

    黄某死亡后除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以外,郭雅泉、谢合飞二人与黄某家属对黄某死亡赔偿的计算意见不一,家属坚持黄某为退伍军人,以军人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而郭雅泉、谢合飞二人坚持说黄某退伍在家已恢复农民身份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双方意见不一,二人便相互推诿拒绝赔偿,黄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雅泉、谢合飞均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对本案黄某死亡的损失负同等民事赔偿责任,且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受害人黄某乘坐摩托车未依法戴安全头盔,与头部受伤致死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黄某也有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郭雅泉、谢合飞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在事故发生前已正式退伍回到家中,已经由现役军人的身份转换恢复农村户口身份,按城镇居民看待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黄永斌、张富香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因黄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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