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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大闹医院伤无辜性命赔偿50万元
作者:夏群珍 发布时间:2009-10-14 10:45:13
2008年12月13日,广西区钦州市某医院发生一宗命案,医院职工陈诚下班途中被喝醉酒的唐庆打得不省人事,经24天的抢救后无效死亡。10月12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唐庆赔偿受害者家属50余万元。
2008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唐庆与被告李起明、黄芩在钦州市南珠西大街与沙井大道交界处的“某狗肉店”喝酒至下午17时许,被告人唐庆因醉倒,被被告李起明、黄芩送去钦州某医院门诊就诊,但被告唐庆拒绝医生的医治并借醉酒闹事,在门诊大楼门前通道出乱踢乱打,还拦截、追打过往的妇女和行人。至下午18时许,被害人陈诚下班驾摩托车经被告钦州某医院的门诊大楼门前,被被告唐庆连人带车踢倒在地,并被压住头部猛击太阳穴数拳,陈诚当即晕死过去。在钦州某医院接受抢救治疗24天,终因伤势过重于2009年1月5日中午死亡。 2009年3月18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底,受害人家属认为钦州某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遂以唐庆、李起明、黄芩、钦州某医院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庆因醉酒伤害被害人陈诚致使陈诚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唐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另三名被告李起明、黄芩、钦州某医院,法院认为,被告唐庆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醉酒伤人致死而发生的事故,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醉酒的人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谁对醉酒的人承担监护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李起明、黄芩、钦州某医院三名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李起明、黄芩、钦州某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唐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 目前,死者家属(原审原告)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已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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