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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售楼项目生纠纷 俩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
作者:闫洪烨   发布时间:2009-10-17 09:30:32


    因认为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让自己代理销售楼盘项目,中原地产公司将瑞泰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原地产公司诉称:2006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部分委托销售策划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项目,可销售住宅建筑面积约4.7万平方米,可售地下车位130个;销售策划和代理销售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次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后18月止;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独家代理接待客户,销售推广该项目,且被告保留自售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销售面积的5%;双方若对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被告报送了合同约定的报告文件,被告对上述文件也予以确认。2006年9月原告组织销售人员及辅助人员正式进入销售现场,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在此期间,相关负责人经常开会讨论销售方案,双方合作一直很好,但由于被告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迟迟没有办下来,因此,原告只能做销售前的策划工作。被告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正在原告准备正式代理销售期间,被告告诉原告“我们的售楼处要装修,你们先将人员撤出,相关物品也搬出,待售楼处装修好后,再通知你们进入代理销售”,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了被告的要求,于2008年4月将人员全部撤回到公司总部,撤出的这段时间仍然为被告的销售工作做着努力,为项目的销售推广进行策划。

    然而,被告在售楼处装修好后却自行销售,拒绝原告进场代理销售,更没有给原告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说明或通知,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原告认为该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做得非常成功,包括后期的销售计划原告都做了很多的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告继续代理销售该项目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更为有利,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因此,被告在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的情况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部分委托销售策划合同》。

    被告瑞泰开发公司辩称: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原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部分委托销售策划合同,双方需要在开盘前一个半月签订一个关于奥体东居项目销售计划的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中缺乏对于价格等方面具体的内容,而这个内容需要双方签订附件作为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没有签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2008年3月他们曾经找原告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但是他们发出邀请后,原告没有给任何答复。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错过了黄金时间就会影响销售,后果很严重,由于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导致被告方在去年的销售结果很糟糕。合同无法履行是原告没有签订补充协议造成的,不是被告方的原因造成的。另外,对于原告所说做的前期大量的工作,被告没有看到,是原告口头所说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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