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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前夜发电机尾气吞噬两法师命
作者:成剑 发布时间:2009-10-15 15:21:54
办丧事时因供电不正常,就在家里用汽油发电机发电,两名法师晚上休息被气体毒死在房间内,元凶竟是这台汽油发电机。他们忽略了这个燃油发电机会不停耗用屋中的氧气,而排放出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可致人死亡。10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生命权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周顺兴赔偿六原告合理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两项共计人民币12188元;由被告何德书赔偿六原告合理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两项共计人民币36564元。
被告何德书与死者王兴春系师兄弟,曾在一起共做法事。 2008年12月4日,被告周顺兴之父死亡,被告周顺兴与做法事的掌坛师(本地习俗做法事的主持人)即被告何德书协商后达成协议,由被告何德书组织人,为被告周顺兴之父做法事两昼夜,报酬为2680元。 同年12月7日,从外地打工回来的王兴春,得知其表哥张孝清等人在被告周顺兴家做法事,其提出参加做法事,张孝清同意后便来到被告周顺兴家一起做法事。 12月8日晚做完法事后,王兴春与一起做法事的王文义未到被告周顺兴家安排的房间内住宿,擅自住进了被告周顺兴家用来停放发电机里面的一间房屋。次日早晨寻找二人做法事时,发觉王兴春与王文义已因发电机排放的气体中毒死亡。 2008年12月10日,镇雄县司法局芒部司法所主持被告周顺兴与死者王兴春的父亲王凤委达成协议,由被告周顺兴赔偿了原告方王兴春死亡的丧葬费21600元。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周顺兴赔偿王兴春死亡赔偿金等费未果,遂于2009年4月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顺兴经与被告何德书协商,将为其父做法事的工作交由被告何德书承办,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何德书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告周顺兴作为定作人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本地习俗作法事的先生住宿应由被告周顺兴负责安排,因其疏于管理致使王兴春进入存在危险的房间住宿,导致王兴春死亡,被告周顺兴有一定过失,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何德书作为做法事的掌坛师,是做法事的主持人,应对整个做法事的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监督管理,对王兴春在做法事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兴春在为被告周顺兴之父做法事期间,不听从安排擅自入住正在工作的发电机临近房间,其作为成年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当知道发电机排放的气体对自身生命的危害性,因其疏忽大意而致使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方诉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法院只依法保护合理的赔偿数额。因王兴春的死亡不是二被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所致,未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只能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方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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