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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2.12森林大火案责任人擅离职守获刑2年半
作者:赖伟 吕剑 林庆永 发布时间:2009-10-23 16:01:42
今天上午,福建省沙县“2.12”森林大火案宣判,被告人彭友生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今年2月11日,彭友生组织村民到瑞溪村“后山”(也叫东窠山场)进行炼山。在炼山山场还有树头冒烟的情况下,与留守人员回家,致使山场无人看守,从而引发2月12日中午12时许的特大森林大火。大火一度造成福银高速大年岭隧道路段、205国道沙县后底低至青州路段封闭和鹰厦铁路三明段暂停营运,造成失火面积13282亩,受害面积11845亩,烧毁林木蓄积量32177立方米。 检察机关于2009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友生组织人员炼山,在炼山山场还有树头在冒烟的情况下,离开炼山山场,致使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告人彭友生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彭友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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