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两岁男童落渠溺亡 监护不力索赔无主
作者:张磊 钟明强 发布时间:2009-10-30 08:52:04
2008年10月5日是黄超夫妇一生最悲痛的日子,他们活泼可爱年仅两岁半的儿子黄金与一同龄小孩在离家不远的水渠附近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在外打工的黄超夫妇闻讯赶回后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儿子的死是因为水渠存在安全隐患,水利部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是黄超夫妇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桃源水利工程管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五万多元。但是,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事的水渠位于宾阳县武陵镇六蒙村委老毛村中,是1976年当地的水利部门建成的长4000多米、宽2米、深1.8米的露天引洪渠。为了保障安全,水利部门在该引洪渠口设置总水闸,并在引洪渠靠近村道的一旁建有40至70公分不等的护栏,还设有一条带有护栏的通道供村民横跨引洪渠及相邻的老毛江。30多年来该引洪渠一直起到引水灌溉的作用,平时旱季,水渠则干枯,遇上横水水库放水或大雨天水闸打开,水渠则有大量的江水涌向六佑水库。 事故发生前的2008年9月底,由于宾阳县连下大雨,宾阳县武陵镇水利部门让管理人员打开引洪渠水闸调整江水流量。2008年10月5日下午3时许,2岁多的黄金与一位年龄相当的小孩,一起来到极少有人来往的向阳涵洞旁玩耍,由于没有成年人的看护,黄金跌进了引洪渠并被渠水冲走。人们知道黄金跌进水渠被水冲走后纷纷进行关水闸、打捞等营救,下午四时多,黄金的尸体在引洪渠下游1500米的水坑中被人发现,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黄金死亡后,其亲属未报案也未申请对尸体进行尸检,在黄超夫妇未赶回来之前便处理了尸体。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金确系溺水死亡。宾阳县六丁引洪渠建于1976年,存在的年代久远,已属历史形成的,考虑到该水渠的实际状况,即深、宽及危险性等因素,被告已经按现有的状况设置了一定的构建物及护栏,使常人避免伤害,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管理义务,被告在黄金溺水事故上并不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注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黄金溺水身亡与其家长疏于管理监护有直接关系。由于事故发生存在相当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抗拒性,本事故属意外事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意外事件,并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所以对于黄金溺水,不能由被告来承担责任。相反,正是由于父母没有尽到管理监护责任,在没有成年人看护的情况下让2周岁的小孩到离家几十米远且偏僻的、有危险的水渠旁玩耍,才导致意外的发生,事故只能由原告自己来承担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