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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期间违监规 减刑裁定被撤销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09-11-07 11:30:49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韶关监狱召开宣判大会,对在呈报减刑期间严重违反监纪监规的服刑人员杨相交,宣布撤销对其的减刑,并向其送达了裁定书。

    罪犯杨相交,2006年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7万元,现服刑于广东省韶关监狱。2009年4月3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29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相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执行机关韶关监狱查实罪犯杨相交在报请减刑期间私藏手机,严重违反了监纪监规,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韶关市中级法院撤销(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2913号对杨相交的减刑裁定。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相交在执行机关向法院报送减刑期间,不思悔改,私藏和使用手机,严重违反了监纪监规,不符合相关减刑条件。为维护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依法撤销对罪犯杨相交减刑的刑事裁定。

    宣判会上,法官还勉励参加宣判会的几十名服刑人员,希望他们能服从管理,加强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真正对社会有益的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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