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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款六足洗真伪惹争议 三希堂低于保留价拍卖违约
作者:杨清惠   发布时间:2009-11-06 13:45:37


    夏先生委托北京三希堂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三件物品,后其中乾隆款六足洗低于保留价“落槌”成交,夏先生称拍卖结束后三希堂给自己看的非自己的六足洗,三希堂低于保留价成交,存在故意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希堂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既已约定保留价,三希堂以明显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品,显属违约,支付夏先生拍卖成交款及差价损失共计25万元。

    夏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他委托三希堂公司拍卖芦燕图(拍卖保留价5 000元)、郭尚先书法(拍卖保留价5 000)元、乾隆款六足洗(拍卖保留价为280 000元)。后三希堂在京门大厦举行拍卖会,芦雁图和郭尚先书法以5000元落槌成交,六足洗以220 000元落槌成交,后夏先生发现三希堂公司呈现给自己的六足洗不是其最初提交拍卖的。夏先生认为三希堂公司对三件物品拍卖完成情况与事实不符,三希堂公司承诺拍品是按保留价起拍的,六足洗是低于保留价落槌成交,三希堂公司故意欺诈。

    夏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希堂公司按保留价赔偿六足洗经济损失280 000元;三希堂公司故意隐瞒严芦雁图、郭尚先书法已成交的事实,三希堂公司应按二件的保留价赔偿损失10 000元;要求三希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0 000元。

    三希堂公司辩称:芦雁图、郭尚先书法2件物品在拍卖会拍卖时现场有人举牌,而且落槌了,应该有买受人了,但是买受人没有交款。六足洗保留价是280 000元,约定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物品,但起拍价可以低于保留价,六足洗起拍价确实低于保留价,买家认为物品与说明不一致,所以没要这个物品。

    诉讼中,三希堂公司出具了北京博玩斋文物咨询部的鉴定结论:夏先生的青花缠枝牡丹纹六足洗,底部有“大清乾隆年制款”。此器物:胎质粗糙,青花颜色与乾隆本朝官窑色彩不符,釉面有做旧痕迹,款式与大清乾隆年制款不符,鉴定为现代烧制工艺品。夏先生对此鉴定不予认可,并提交三希堂公司制作的刻录图及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签订的《拍品委托合同》证明其委托拍卖的是“青花缠枝莲纹六足洗”而非“青花缠枝牡丹纹六足洗”。

    法院审理认为,夏先生委托三希堂公司拍卖的三件物品即芦雁图、郭尚先书法、六足洗均已落槌成交,三希堂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夏其威支付拍卖成交款。而对六足洗,三希堂公司以220 000元落槌成交,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保留价,违背了双方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品的约定,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拍品委托合同》中虽约定买受人违约不提取拍卖物的,委托人可以撤回拍卖物,但该条款并非强制性约定,庭审中原告夏先生又明确表示不要求返还拍卖标的物,故三希堂公司除应当按照约定向夏先生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外,还应将拍卖价款与保留价的差价损失赔偿予夏其威。

    关于三希堂公司提交北京博玩斋文物咨询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首先,北京博玩斋文物咨询部所鉴定的六足洗,从文字记载的名称上与夏先生委托三希堂公司拍卖的六足洗不属同一物品;其次,从鉴定时间看,该鉴定是在落槌成交后,明显违反了三希堂公司的拍卖规则。该鉴定结论不足以证明三希堂公司的主张,法院不应采信。关于三希堂公司辩称芦雁图、郭尚先书法两件物品虽落槌了,但买受人未交付款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三希堂公司可以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其以此对抗原告夏先生,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三物品保留价,三希堂应向夏先生支付拍卖款290 000元,扣除佣金及个人所得税,三希堂支付夏先生拍卖成交款及差价损失共计25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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