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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马山爆胎引发连环事故涉警索赔案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蓝海鹰 奉柳   发布时间:2009-11-10 09:11:25


    11月9日,广西马山县涉警交通事故案在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马山县公安局和另一被告均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黄忠才1949740元,并负担该案受理费。

    法院经调查、审理查明,2008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案外人吴某驾驶的桂01G0929号多功能拖拉机沿210国道从都安方向往马山县方向行驶,至马山县国道210线2879KM+800M处(马六屯路段)时,该车在右车道内发生后轮爆胎故障,吴在故障车后摆放水泥砖和树枝作安全警告标志。22时许,案外人罗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到吴摆放的水泥砖,造成罗某受伤及其摩托车损坏的第一起交通事故。22时30分,马山县交警大队接到第一起交通事故报警后,即派干警卢扬进驾驶“桂A9511警”微型普通货车和一名协警员一起赶到事故现场。

    在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卢扬进和协警员在9511警车车尾都安方向150米的路面上放置5个反光锥筒, 在警车车头往马山方向80米处也摆放5个反光锥筒,并打开警车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大灯、小灯处理现场事故。

    当晚23时30分许,干警卢扬进将9511警车往前移至罗某受损摩托车前,指挥在场群众准备将该摩托车抬上警车车厢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潘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忠才从都安往马山方向行驶,闯进第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并撞上9511警车车尾左侧,造成潘某当场死亡,黄忠才受重伤的第二起交通事故。

    根据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指派,广西武鸣县交警大队出警处理第二起交通事故,并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交通行为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属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干警卢扬进和黄忠才均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山县交警大队垫付黄忠才的医疗费35000元。由于黄忠才伤情危重,截止2009年5月1日,其在县、区有关医院共花费医药费14.3万多元。高额的医疗费用并没有使黄忠才得到康复。根据黄忠才家属委托,2009年3月13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忠才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级别作了评定,评定黄忠才的伤残已构成交通事故I(一)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级别为完全(一级)护理依赖。

    在开庭审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综合原告黄忠才和两被告马山县公安局、死者潘某父母三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前,摆放在都安县方向的反光锥筒是否已收回,9511警车是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是否负事故责任,要考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是否产生作用及作用力的大小。卢扬进是否应承担第二起交通事故责任,要以其在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时所采取的现场防护警告措施是否合法,其行为是否有过错,该行为与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卢扬进受单位指派,带协警员到事故现场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150多米的路面和同车道距离80多米的行车方向路面放置了5个反光锥筒,把整个来车方向路面封闭起来,反光锥筒之间的路段应为警戒区。9511警车放在警戒区内,该车从到事故现场至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一直开启着。卢扬进在处理第一起交通事故采取的现场防护措施,较《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警告措施要求更高,已足以警告来车方向的车辆驾驶员注意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禁止车辆驶进警戒区。所以说卢扬进对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行为与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负事故责任。因此,黄忠才要求卢扬进所在单位的马山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行经前方有事故现场的路段,明知事故现场已经设置警戒区,但其仍驾驶摩托车闯入警戒区,并碰撞停放在警戒区内勘查事故现场的警车,潘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该违法行为是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潘某应负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武鸣县交警大队对第二起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

    黄忠才因第二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死者潘某的遗产继承人按照潘某的过错程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死者潘某父母主张潘某无遗产,黄忠才亦无证据证实潘某有遗产留给父母继承,因此,黄忠才要求死者潘某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黄忠才对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没有过错行为,但他明知潘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自己仍然乘坐该车,而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戴安全头盔,对自己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该事故造成其损害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宣判结束后,黄忠才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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