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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亲爹伙同乡邻卖掉两个儿子案二审宣判
作者:赵子钦   发布时间:2009-11-10 09:34:48


    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浦北县一父亲伙同同村人将亲生儿子拐卖至广东的卖儿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三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浦北县龙门镇塘田村委的胡惠对同村的被告人胡德雄说,其妻子常年外出打工,其无生活来源,无法抚养两个儿子胡天顺、胡天乐,欲以1万元一个卖掉他们。胡惠叫胡德雄帮助寻找买主,并答应给胡德雄2000元的手续费。胡德雄便叫其已嫁到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的妹妹胡德娟帮助联系买主。同年8月底,被告人胡德娟联系到买主后,胡惠、胡德雄遂租车带胡天顺、胡天乐到吴川市振文镇,胡德娟分别将胡天顺、胡天乐卖给肖亚金、冼玉生,共得赃款人民币48500元,其中,胡德娟分得25500元,胡惠分得18000元,胡德雄分得5000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上述两儿童追回。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惠、胡德娟、胡德雄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被告人胡惠、胡德娟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胡惠、胡德娟的行为只是送养孩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胡德娟有立功和自首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因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均承认是贩卖儿童,实际上,三被告人均有中转、接送、贩卖的行为,被告人胡德娟还在贩卖过程中牟利,只要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有中转、接送、贩卖等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本罪,因此被告人此方面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胡德娟是否有立功和自首情节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人胡德娟是公安机关前往广东省抓获其归案的,在案证据没有反映其有自首、立功的材料,法院也未收集到相关证据,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两份证据也未能证实其有立功和自首的情节,故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告人胡惠以出卖为目的,积极接送儿童到广东省出卖,被告人胡德娟在广东省积极寻找买主,接送儿童,并从中贩卖牟利,其贩卖儿童得款送给谁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被告人胡惠、胡德娟在案中起主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德雄介绍、接送儿童,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德雄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胡德雄减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胡惠、胡德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胡德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诉人胡惠、胡德娟、胡德雄上诉称,他们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情节不恶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应当撤销判决,宣告上诉人胡惠、胡德娟、胡德无罪。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胡惠、胡德娟、胡德雄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请求,二审认为,上诉人胡惠、胡德娟、胡德雄在公安机关供述均承认得实施了贩卖儿童行为,事实上,三被告人有中转、接送、贩卖的行为,上诉人胡德娟在贩卖过程中牟利,上诉人胡惠、胡德雄也在贩卖儿童中获利。本案中只要上诉人以出卖为目的,有中转、接送、贩卖等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本罪。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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