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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男子伙同他人2800元卖掉智障哑妻
作者: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09-11-10 11:26:06


    男子为谋财,伙同他人将自己的妻子以2800元价格转手卖给他人做妻子,法网恢恢,始终难逃法律的制裁。11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戴进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覃振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廖勇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戴进兴、覃振兴、廖勇邦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8年4月,廖勇邦见与其共同生活近一年的妇女刘某不能生育,且精神智力有问题,生活亦不能自理,即与覃振兴密谋将刘某转手卖掉,并通过覃振兴认识戴进兴,并叫戴进兴帮联系买家。2008年4月的一天,廖勇邦接到覃振兴的电话后,将刘某带至贵港火车站和覃振兴、戴进兴会合,三人就转手卖掉刘某一事再次进行商量,由戴进兴将刘某带到武宣县去转手。随后,在武宣县通挽镇,戴进兴通过覃某的介绍以2800元将刘某卖给武宣县某村村民陈某为妻。所得款中,戴进兴分给覃某800元作为介绍费,余款廖勇邦分得1100元,覃振兴分得550元,戴进兴分得350元。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行为能力。

    2009年4月28日,廖勇邦主动向贵港市公安局奇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认与覃振兴一起转让其哑巴妻子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天协助公安机关在贵港市中里乡龙山街抓获覃振兴,覃振兴到案后于2009年4月29日协助公安机关在贵港市铁路新村菜市场抓获戴进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进兴、覃振兴、廖勇邦合伙以出卖为目的,将无行为能力妇女拐至他乡转手卖掉,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进兴、覃振兴、廖勇邦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勇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覃振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振兴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戴进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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