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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与人合伙卖掉亲外甥 辩称手头“有点紧”
作者:莫国赵 发布时间:2009-11-12 16:07:49
弟弟在收得同伙20元后便密谋贩卖姐姐的小孩,在庭审中他不但不后悔,反而在受到判刑时称“这段时间手头有点紧”。11月1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维持南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兰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同伙覃发被判刑十一年。
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覃发(男,1965年7月6 日生,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八圩乡)把其想买一小男孩的想法告诉了被告人兰成(男,1986年2月4日生,农民,与覃发同村),并告知兰成偷小孩能卖得很多钱。之后,两人进行密谋,后决定由覃发出20元钱做两人路费,去本县车河镇偷兰成二姐的小男孩,覃发还具体负责联系买家。 同年11月8日凌晨0时30分,兰成、覃发窜到南丹县车河镇兰成二姐居住的工棚内,覃发用棉被蒙住已睡着的兰某某(兰成二姐)的头部,兰成乘机把睡在其二姐身边的男孩小刚(兰某某小孩)抱走。当天,两人一起把小刚带到贵州省荔波县卖给何根铁,获款12000元,其中兰成分得7000元、覃发在分得5000元后把1000元退回给何根铁说是合作费。案发后,覃发打电话给何根铁,称不要卖并把小孩送回来,覃发与何根铁将小孩送回途中被抓获。 南丹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成、覃发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参与偷盗幼儿,被告人何根铁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覃发、何根铁把被拐卖的儿童带回给受害人且准备到基层组织投案,又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后原判认定兰成、覃发、何根铁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兰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覃发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何根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上诉。 兰成上诉提出:因其这段手头“有点紧”,且在覃发的威胁和哄骗下去偷小孩的,其是从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河池中院认为,上诉人兰成、覃发偷盗婴幼儿并出卖,上诉人何根铁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三上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覃发、何根铁在案发后主动将被拐儿童带回并到基层组织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何根铁供认其收到覃发以合作费名义退还的1000元钱,其对收买儿童的行为也未能提出其他合理的解释,故其提出自己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兰成、覃发事先合谋偷盗婴幼儿,覃发提出犯意、提供路费并联系买主,两上诉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两上诉人认为其是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各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及从轻处罚情节,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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