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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友轮奸一年轻女孩 一时冲动招致十余载铁窗
作者:杨雪 发布时间:2009-11-19 08:56:20
随着网络聊天工具的盛行,网上交友早已不是新鲜事物,然而,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不知网络的危险性,尤其是年轻女孩,随意和网友见面,这就给不怀好意者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200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秦某通过网上聊天约女青年岳某见面,随后,秦某同金某、方某、林某商量,欲将岳某奸淫。后秦某将岳带至通州区某村一小饭店,其间秦某等人劝岳某饮酒,后四人又将岳某带至通州区一废旧厂房内,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四人先后强行将岳某奸淫。其间,秦某、方某、林某分别各奸淫两次。次日,被告人金某、方某、林某又将岳某带至通州区一小区单元房内,金某再次将岳某奸淫,后被逮捕。 经审查,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服刑完毕刚刚出狱,金某等人都将其奉为老大,凡事听其安排。案发当日,秦某与岳某见面后,因岳某认为秦某长的不够帅而没有和其交朋友,秦某便说自己还有几位朋友,他们长得都很帅。其趁岳某不注意偷偷和金某通了话,金某等人得知情况后立刻表示赞同,秦某遂将岳带至小饭店与金某等人会合。其间,四人心领神会的劝岳某喝酒,欲将其灌醉后方便实施奸淫,后到废旧厂房后,岳某已经觉得头晕,也感觉到有些不对劲,便表示要回家,但是金某劝其听秦某的话,并以秦某、方某都有前科相威胁。之后,岳某便遭到了四人的侵害。 庭审后,四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并主动补偿被害人岳某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然而,除被告人林某外,其余三被告人均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并称岳某系主动自愿。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金某、方某、林某违背妇女意志,多人多次结伙使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中秦某系累犯;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告人秦某、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方某、林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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