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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碰瓷”案宣判 两罪定刑破解罪名争议
作者:杨艳荣 发布时间:2009-11-24 14:50:51
日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冬志、李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一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冬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冬志纠集李德等人驾驶一辆凌志轿车窜至京珠高速公路有南往北357公里处,不顾其他车辆高速行车安全,从超车道加速后故意碰撞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别克轿车车尾,随后示意其停车。李冬志等人下车索要“修车费”16800元,杨某声称没这么多钱,李冬志等人便胁迫杨某坐上凌志轿车,从冠市收费站下高速公路到银行取钱,杨某无奈,只好到农业银行取得钱并赔偿给李冬志一伙16800元“修车费”。截至案发,李冬志等人采取类似手段共作案九次,其中有三次未使用暴力。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冬志和李德及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对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冬志、李德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正在行驶中的车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冬志、李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冬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冬志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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