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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属于专卖品 非法经营领刑罚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09-11-28 10:00:56


    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三合村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日前,被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涉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未经许可,多次从山东省济南市青龙山车站某个体经营户处购得各种品牌香烟295条,非法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01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444元。

    2009年2月16日凌晨,射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沿海高速射阳县兴桥出口处,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从山东省购得的特醇南京烟160条、硬盒中华烟50条,货值人民币340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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