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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同事死伤 司机因过失犯罪获刑
作者:王媛媛 发布时间:2009-12-07 14:20:53
刘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内的同事一死一伤,日前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4岁的刘某是黑龙江人,目前是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员工。今年1月3日晚9时许,刘某酒后驾驶吉利美日轿车内乘坐其同事闫某、郭某、张某三人,由北向南行驶至顺义区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内时,车辆前部先后与路西侧绿化墙、标志杆、路树相撞,造成闫某死亡,郭某身体受到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后被查获。后死者的家属与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北京顺鑫绿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就此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自动履行。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万元。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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