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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检察院通报三起局长职务犯罪案
作者:刘德安 发布时间:2009-12-30 16:24:36
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红河州规划局原局长王洪斌受贿案,个旧市建设局兼规划局原局长吴会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水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局长张涛受贿案,经红河州中级法院分别审理后于近日(12月25日)先后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洪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会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2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红河州检察院侦查查明:被告人王洪斌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局长、红河州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69.5万元。 被告人吴会祥在 1997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个旧市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承建工程提供便利,先后以借的名义索要或者收受弥勒县一公司经理鲁某某、个旧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某等人财物共计220.4万元。此外,被告人吴会祥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529.804万元的财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被告人张涛在2005年至2009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局长、建水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矿山治理、队伍管理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84万元、美元1.5万元。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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