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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热力公司人员挪用5.7万供暖费获刑
作者:崔光同 黄硕   发布时间:2010-01-25 08:38:15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私用,本网近日获悉,40岁的北京男子张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06年12月,张某在担任北京市小营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负责人期间,将其收取的北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供暖费57023.75元用于个人使用。2009年7月北京市审计局在对该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线索,张某后向单位交代了上述作案事实并于2009年7月5日将赃款退赔单位。

    朝阳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犯罪所得,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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