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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建设工程公司原副总受贿40万获刑11年
作者:侯孝文 发布时间:2010-04-02 08:44:07
51岁的刘传文作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城建建设市政(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传文有期徒刑11年。
2004年2月至2006年10月间,刘传文于被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委派到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市政公司的行政工作。在此期间,刘传文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某(另案处理)承揽该公司总包的江苏红海路工程、安徽合准阜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09年3月24日,刘传文被检察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传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传文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刘传文是被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且其在检察机关最初对其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故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对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刘传文当庭能够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传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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