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中国某纺织品公司认为联营方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拖欠联合经营费用及广告经营罚款,并拖延发表杂志,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原告中国百货纺织品公司诉称,2000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就联合经营《中国化妆品》杂志签署了《联合经营〈中国化妆品〉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该合作期间,被告应每年按月分期向原告支付相应数额的管理费。从2008年底开始,被告便出现了迟延付款的行为。进入2009年后,被告不但拖欠各期费用已逾9期,拖欠费用达1057500元,另拖欠不合格广告罚款48000元,两项合计1105500元,且出现了拖延发表刊物的行为。对此,原告多次提请被告尽快履行相应义务,并于2009年12月8日向被告公证送达了《律师公函》,明确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公函》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1105500元,并补发相关拖延的期刊,否则期限届满,该协议书自行解除,原被告所有法律关系立即终止。上述期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也为补发相应期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支付欠款,补发期刊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