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推广产品赖帐 露露集团子公司成被告
作者:王雪 高玲   发布时间:2010-04-23 15:13:58


    因未按约支付在各大超市推广产品的各项费用,日前,露露集团下属的子公司露露集团北京国芝香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8年7月,原告某公司与露露集团北京国芝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北京市沃尔玛、欧尚、新世纪、北辰、赛特、贵友等商场系统范围内销售被告生产的固体冲调饮料产品,由原告先期为被告垫付新品条码费、陈列费、商场海报费、堆头费及促销员管理等费用。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在北京新世界商场、北京华联超市、首航国立超市等商场展开被告商品的销售工作,垫付各项费用共93266元,但被告并未支付此笔款项。原告认为,其已为为被告产品打入北京十余家超市付出了努力、垫付了款项,被告赖账实属不该。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费用93266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