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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损失60万元 委托人诉受托人违约
作者: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0-05-28 16:19:27
陈某委托赵某理财,并由樊某做保证人,后因为理财帐户亏损严重,陈某将赵某和樊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10月,他和赵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由赵某为其进行投资理财,陈某称赵某曾经承诺本金不赔,若在约定周期内亏损了本金,并且没有将亏损本金在理财周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注入到赵某的银行账户,则陈某有权终止赵某的理财委托,并有权按照110%依法追讨,为保证协议的及时有效履行,保证人樊某作了担保。随后,陈某将第一期理财本金100万元交由陈某管理,2008年6月,第一个理财期结束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投资理财帐户内本金仅剩40万元,陈某起诉赵某和樊某弥补损失。 赵某辩称,合同中的“包赚不赔”保底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当无效。 樊某坚称自己是合同的监管人,不是保证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樊某称自己也从未收过担保费。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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