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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场航站楼卖报结账起纠纷 百味斋起诉要货款
作者:尚晓茜 发布时间:2010-06-07 14:26:19
原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德广运发行有限公司签订图书期刊供销合同期间,被告一直有未结欠款,合同到期清算之日,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数额及退货数额意见不一致。日前,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5日,原告北京百味斋书刊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德广运发行有限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开始了双方的业务往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其所定购的书刊由被告在首都机场已、二号航站楼销售,被告在收到书刊后按销售数量结账。双方合作后原告每次都及时快速的按被告的要货通知供货到被告指定的库房,被告也按其每月销售数量电话通知原告结账的数量,由原告开票给被告,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公司。在双方合作五年间双方从来没有对过账,至2009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到期时被告累计欠款达320450.30元。 原告诉称,在2010年1月8日,被告突然电话通知我方由于被告于首都机场合同已到期了,不再在北京经营图书和期刊了,现在要和原告进行清算,原告认为被告尚欠320450.30元,但是被告称其账面上显示只欠原告207483.92元和在被告库房里有83577.79元的退货,合计为291061.70元。该数额和原告计算的数额相差29388.59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数额,即原告开增值税发票207483.92元给被告,被告按此票面金额结账,余下83577.79元退货由原告七日内拉走。该协议由双方盖章生效。但后原告到被告库房提取退货时发现根本没有83577.79元的退货,经原告清点只有1万多元的退货,原告要求被告退还83577.79元的退货,但被告称退货只有1万多元,之前83577.79元的退货是因为电脑故障所致,不同意退还双方协议约定的退货。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拒绝退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20450.3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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