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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供电公司原工会主席受贿被判十年六个月
作者:郑春笋 刘伟 张远   发布时间:2010-06-08 15:33:06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被告人李建国,1953年9月生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德州供电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02年分管德州供电公司多种经营企业即德州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金都公司),并兼任金都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2005年,金都公司承担了德州市中茂家园项目开发建设,李建国任该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在中茂家园散热器工程招标前,某装饰公司经理张某曾找到被告人李建国请求帮忙争取散热器工程,承诺工程利润对半分成。李建国答应并在其提供帮助下,该装饰公司中标散热器工程并及时得到工程款的拔付,为此李建国曾收受该装饰公司所送现金62万元。据统计,在2007年2月至2009年7月即该项目建设期间,李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累计98万元,并为他人在争取散热器、铝合金、墙地砖、绿化、卫浴洁具等工程中标、请求拔付相关工程款等事宜中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建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且已退交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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