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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地税局副局长贪污受贿获刑十年
作者:韩志华 时天保   发布时间:2010-06-29 16:06:45


    6月28日,原河南省禹州市地税局副局长赵超接到了禹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为人谋利,9次受贿22.4万元

    自2004年7月至2010年2月,赵超利用时任禹州市地税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禹州市某钧瓷销售部经理所送的回扣款、礼金共计31000元,为该钧瓷销售部顺利结算货款提供帮助。2005年5月,赵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赵某5万元,后为该公司减免被处罚税款提供帮助。2007年6月,赵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禹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3万元,为该公司缓交税款提供帮助。2009年7月,赵超利用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建筑商1万元,为其承包的禹州市地税局规范化建设修缮工程在验收和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等等。

    自2004年7月至2009年8月,五年间赵超共计收受贿赂9次,计人民币22.4万元。

               侵吞公款,3次贪污29.5万

    2008年4月,赵超利用保管帐外资金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0万元。同年10月,赵超利用分管办公室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在对外结账时虚开发票,贪污公款5000元。2009年年底,赵超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某税务所截留所收税款人民币19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作茧自缚,触犯刑律被判10年

    2010年4月,禹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赵超拥有巨额财产,可能存在经济犯罪,由此案发。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2.4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29.5万元,已构成贪污罪。赵超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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