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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时尚先生》追讨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高翡   发布时间:2010-07-15 16:04:02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电影作品《时尚先生》为《时尚》杂志社独家出品。2008年5月,《时尚》杂志社授权原告公司独家拥有该电影作品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6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网站上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且被告在其网站的多个页面设置了大量广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剧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共计4万元人民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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