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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万元办瑞士签证 不满短期签证欲要回办证费被驳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10-09-13 10:51:42
委托在瑞士国务工的陈先生为自己办理去瑞士的签证后,以委托的是B证(长期),拿到的却是L证(短期)为由,认为签证未成,而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索回支付的办理签证费31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胡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4年7月,胡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委托陈先生帮助办理了去瑞士国的签证。2006年2月,胡某在拿到L(短期)签证后,持证到达瑞士国,在酒店担任厨师。但胡某认为,当初委托的是B(长期)签证,而陈先生办给的只是L签证,因此,于今年6月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归还办理出国费用31万元。 胡某诉称,因陈先生在瑞士从事劳务工作,便通过朋友介绍后,委托其帮助其办理去瑞士从事劳务工作签证。陈先生先后收取了办证费31万元。但是,讲好办理的是B证,而陈先生办出来的却是L证。因此,陈先生实际未能按其要求办成签证。当时发现办理的是L证后就与胡某交涉,经协商约定陈先生退还部分办理出国的费用,并以欠条形式承诺还款,然陈先生迟迟未能还款。为自己的主张,他向法庭提交了31万元的借条一张。 陈先生称确实帮助其办理过出国事宜,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办理B证,只是约定办理劳务签证。但收到的钱款是20.57万元,没有收到所谓的的在瑞士支付的2.6万元瑞郎。因此,就借条上的借款事实上是不存在的。陈先生说,实际上,胡某也没有交付款项,胡某提供的欠条与委托事宜没有关联,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诉讼中,胡某陈述,与陈先生之间就委托事项、钱款均为口头约定,其到了瑞士才给钱,就是因为让陈先生办理的是B证,如果要求办理的就是L证,就不会写欠条了。 法院认为,胡某诉称基于其与陈先生之间的委托关系,陈先生未按约定事项办理B证,故应当按照欠条所示归还其31万元。该诉讼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在胡某。综观胡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其既不能证明委托办理的是B证,也不能证明其与陈先生间存在相应的口头约定及陈先生应当退还其31万元的依据。且胡某已经实际到达瑞士国务工,故其的诉讼请求权基础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胡某要求陈先生归还31万元之主张,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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