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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物办公室丢失 保安公司被判无责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0-09-28 16:00:34


    首钢机电供销公司职工陈先生将私人现金6万元存放在办公室后丢失,值班保安杨某也于同日失踪。由于无法找到杨某,事发至今公安机关也无法侦破此案。近日,该公司以保安服务有重大瑕疵为由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首钢公司的起诉。

    该公司诉称,2007年职工陈先生下班时将6万元存放在办公室。次日上班时,陈先生发现6万元丢失。经查,保安员杨某在当日凌晨离开当值岗位。经过两年的调查,公安机关无法找到杨某,该案也无法侦破。首钢公司认为,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陈先生丢失的财物属个人财产,并非公司的经济损失,与保安合同无关。另外,陈先生无法证明在办公室存放钱物的行为,该案应先刑事后民事,在未能破案的情况下,偷钱的事实无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财产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当晚保安员下落不明,虽被认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件尚未侦破,不能认定为监守自盗。此外,职工陈先生将个人大额现金存放在办公室,并没有告之单位或值班保安,与单位或保安公司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由此,法院驳回了首钢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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