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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兰芳大剧院欠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作者:王婷婷 发布时间:2010-10-20 16:03:17
原告某公司称,为国家京剧院(梅兰芳大剧院)的噪音控制工程进行施工,国家京剧院作为使用人拖欠工程款。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与国家京剧院于2007年6月14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梅兰芳大剧院噪音控制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展施工,随后工程投入使用。两年保修期已过,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722.38元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工程款。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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