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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少年砸车盗窃 父亲提交说明望轻判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0-11-22 14:09:48


    18岁的青海人马某为了弄钱花将目标对准了停在路边的轿车,六天内先后十六次砸盗轿车内的财物,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6月,被告人马某先后十六次在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芳菲路、万年花城等地路边,用砖头将被害人停在路边的轿车玻璃砸坏后盗窃车内财物,被盗财物价值6760元。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欲行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本案被害人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马某赔偿玻璃维修费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马某表示认罪。“我就是想弄点钱花,所以去砸车,我犯罪时尚未成年,不懂事,我现在经常反思,知道自己错了,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马某说道。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应当对马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马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建议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予以量刑。

    丰台法院指定律师高女士作为马某的辩护人。高女士认为,被告人马某盗窃财物不足七千元、社会危害性小;马某迫于生计走上犯罪道路;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马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某的父亲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马某的父亲称,马某家是全村闻名的特困户,马某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由于家里穷,三个孩子小学毕业就辍学了,若不是马某的母亲因念子心切卧床不起的话,他宁愿孩子在监狱多呆几年,起码有饭吃。因为没有路费,马某的父亲没法到北京,希望法院对儿子马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马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马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马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马某供述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公诉机关、指定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并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酌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马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本案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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