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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河口县委常委、副县长万玉传涉嫌受贿受审
作者:钟旭 发布时间:2010-11-25 11:08:47
11月24日下午2:30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石屏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副县长万玉传涉嫌受贿罪一案,法庭内座无虚席,以致没有领到旁听证的部分人员只有在法庭外静候庭审结果。庭审历时2小时20分,被告人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3桩受贿行为中的4桩提出部分异议,其余的均表示认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有自首情节,无退赃行为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三月至2010年四月,被告人万玉传在担任屏边县税务局局长、中共河口瑶族自治县委常委、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经管的水库工程、局办公楼和职工住宿楼工程、城市建设等工程项目中,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1.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庭审质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万玉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万玉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玉传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为隐藏犯罪所得,逃避查处和规避国家法律的制裁,采用在短时间内频繁向他人借款归还先前部分受贿所得、书写假借条给相关行为人的行为等手段,给检察机关在对案件查处过程中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客观上延误了检察机关对本案及相关案件的查处。被告人除在被查处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扣押的属于其合法持有的人民币28500元外,至今没有任何退赃行为。被告人万玉传在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后,就自己涉嫌的部分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作了如实的陈述,其中有些事实是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希望法庭在对其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幅度范围内量刑。 七年间从局长升至副县长、常委 被告人万玉传2003年3月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局长,2006年6月起任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7年十一月起任中共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其中:2006年7月起兼任河口县蒙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环境保障指挥部实际负责人,2007年7月起兼任河口国际口岸北山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2009年一月起兼任河口县河堤第三工程洞坪段建设指挥部指挥长,2009年9月起兼任河口县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协调领到小组组长。 被告人:“三个误区让我今天站在了被告席上!” “自己是法盲不懂法,整天忙于工作,放松了学习。”当法庭给予被告人万玉传自行辩护时,被告人万玉传不慌不忙地开始了自行辩护。 在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时,万玉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做了认可,仅就四次受贿行为的定性作了简单的辩解。大部分自辨的时间用在了忏悔和请求从轻处罚上。他忏悔到:“我的受贿行为主要是自己头脑中的三个误区导致的:一是我总是这样想,别人送我的钱我把它退了以后就不会构成受贿犯罪。二是逢年过节别人送我东西时只要在一定的限额内我认为就不算违法。三是(自己管着的)公家的钱不要占为己有就不算违法。这三个误区导致了我今天站到了被告席上,应该说是自己不注重学习,放松了思想,放纵了自己的行为,这是自己主观上的原因”。万玉传自辨称,请法庭考虑自己家中还有两个老人需要赡养,一个孤儿需要抚养,目前自己身体不好,恳求法庭依法给予从轻处理。 辩护律师:自首情节成立 被告人万玉传的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基本没有异议,不过就被告人提出的涉嫌受贿的四起行为应如何定性,希望法庭引起重视,并依法认定。卷宗里反映出检察机关已经追回了部分案款,没有全部退赃主要是客观原因。被告人借钱退款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被告人隐藏犯罪所得,逃避查处和规避国家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肯定。被告人从立案到今天被公开审理,一直有一个很好的认罪态度,这是一个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被告人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并为地方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以及认罪态度好等综合情节,以及考虑被告人受贿的金额外,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依法在法定起点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 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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