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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国税稽查局原局长受贿获刑10年
作者:王丽娜   发布时间:2010-11-29 15:15:18


    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局长王宏,接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找到查办税务案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为李某所在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门头沟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宏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3岁的王宏,曾历任怀柔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科长、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密云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今年1月5日,王宏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十几天后被逮捕。王宏落马缘于一笔10万元的受贿,彼时他担任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检方指控,王宏在担任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7年,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北京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通过他人(另案处理)的安排,私下与被调查人北京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衡见面,并接受其请托。王宏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查办该税务案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凌伟、梁丛林(均已判刑)为北京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李大衡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10万元。

  案发后,王宏在家属的帮助下,已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

  庭审时,王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他的辩护人辩称,王宏是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请求对王宏减轻处罚。

  门头沟法院一审认定,王宏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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